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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民*厅印发《年全省城乡低保 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 标准。与年相比,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 标准和补差水平 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其中,

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 标准为元/人月;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元/人月;

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元/人月;

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元/人月、农村为元/人月。

省民*厅要求,各地在收到《关于印发年全省城乡低保 标准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要制订并公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厅备案。各地统一制订发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 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不得低于城镇,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低保标准。各地要将完善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确保城乡低保制度的平稳运行。年全省城乡低保 标准从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应当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据悉,截至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6万人,其中城镇15.2万人,农村.4万人。此外,省民*厅同步印发《关于提高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 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的标准,以及民*部关于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同步制订和发布当地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供养标准,并按程序报省民*厅备案。省民*厅要求,各地应从年1月1日起执行当地发布的年特困人员每人每月基本生活标准,于每月20日前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并于年6月底前完成补发工作。各地要运用信息系统,健全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资金发放台账,完善供养资金监管机制。据悉,截至年2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2.2万人,其中农村20.7万人,城镇1.5万人。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南都记者代国辉通讯员莫冠婷韩浩霖陈新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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