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云南这项补助经费开始申报详情

为落实《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六条“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且企业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1.5%(含)的,给予一次性后补助经费30万元”的规定,近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年度规模以上企业新设立研发机构补助经费申报指南》。

网页截图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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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是指企业独立或联合设立(联合设立的,申报企业应出资占50%以上)的具有研发能力的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上同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专门研究开发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开发部、实验室、中试车间、试验基地等。

申报补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应为规模以上企业,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申报时已完成上个年度研发投入报统工作;

(三)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5%;

(四)企业于年12月3日后在云南省内新设立研发机构。

企业所设立的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应有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有固定开展研发的场所、有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设备仪器、有研发经费等相应保障条件。

其中,固定的研发场所面积不低于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万元,研发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拥有本科(含中高级职称)以上学历的应占50%以上。

(二)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规章制度健全,有激励创造发明的措施,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申报补助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或企业类似决策机构批准的企业成立研发机构的文件。

(二)企业上个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超过(或达到)1.5%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要达到成立3年以上、总人数超过2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占总人数的30%以上的条件)。

(三)企业上年度及本年度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等。

(四)提供研发机构人员、场地、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研发人员名单、学历证明、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研发设备仪器清单、设备仪器原值相关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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