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功效是基于一定认识水平的产物,就应该与一定的临床需要相适应,并且是动态发展变化的。由于医药学家对各种药物和功效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入和扩大,临床医学的进步,疾病谱的变化等等原因,一些药物原有的功效记载可能并不可靠,或一些功效虽是客观存在的,但现在已不为临床所取,失去了保留的必要。为反映医药现状,突出重点,学以致用,于功效项内不宜继续保留。如贯众之杀虫,后来规范为驱虫,主要是指绵马贯众(粗茎鳞毛蕨)的驱绦虫作用。绦虫是人体最大的寄生虫,如果仅用《中国药典》所规定的用量,其疗效很差,一般都不能达到驱除绦虫的目的;如果达到了驱绦虫的有效剂量,容易引起毒副反应,严重者可致失明及呼吸麻痹等;加之该病发病率的减少,更加安全有效药物的问世,该药的驱绦虫功效,在临床已基本没有实用价值。因此,完全不必在“功效”项内保留。目前的《中药学》教材,有时在“此外”或“参考资料”中简要介绍,仅是为了应对有的考试还要考核这类毫无实用价值的内容。这是不得已而为之,一旦业内求得共识后,这一功效将会成为历史。又如,麝香与牛膝催产、堕胎或下胞衣、下死胎之类功效,同样如此。我们应当承认,中医妇科学虽有许多特色和优势,但产科学因为封建伦理的制约,发展一直滞后。在古代产科的条件和水平下,一旦发生胎死腹中、难产或胞衣不下等危急情况,使用这样的药物,无疑会有一线生机,这样的功效也应该于本草学中传承;而在当代,产科学已十分先进,临床有了非常安全有效的药物和手段,如果再坚持古人的用法,继续使用这些药物,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此外,还有轻粉利水、通便,铅丹截疟等功效,尽管历史远久,但目前存在证据不足之嫌,且有安全隐患,难以指导用药实践。对此,以作参考资料为宜,可暂不列入“功效”项下。还有另外一种情况,使用的功效术语并不错误,但是认定存在问题。如血余炭之“补阴利尿”,是受道家思想的影响。道家思想认为人的头发乃阴血所化生,服用后可再转化为阴血,所以提出人发能“自还神化”之说。血余炭“补阴”的功效,恐怕也源自于此,其实并不可靠,五版《中药学》教材等,将其收录,当然是千虑一失。再有花蕊石之“化瘀止血”,应该是出自唐宋之人的实验结果。当时将花蕊石研末加入鲜血之中,发现析出没有红色的液体,即文献中所说的“能化血为水”。古人观察到的现象是客观的,但分析的机理是值得商榷的。这一实验结果,不是“化瘀”,而是凝血过程。因此,花蕊石具有的相应功效,应该是收敛止血。还有石榴皮,七版教材等载有“杀虫”功效,实则是和石榴根皮的功效相混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