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致全省排污单位的一封信

各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已于年1月24日正式公布,自年3月1日起施行。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为确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到位,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自觉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现将有关要求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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